九正建材网资讯

股权代持有猫腻 上市LED企业并购很受伤

来源:世界LED网 发布日期:2014-09-11 09:18:54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9月1日,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光电)发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召开的2014年第44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事项未获得通过。此项未获得证监会

9月1日,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光电)发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召开的2014年第44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事项未获得通过。此项未获得证监会通过的事项就是鸿利光电收购斯迈得。

关于该重组事项被否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显示审核意见为:标的资产股权变更及其披露不清晰,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但鸿利光电并未在公告中针对股权问题做出回应。

有行业人士发现,斯迈得资产股权变更及其披露不清晰,或与该公司的股权代持一事存在关系。那么,股权变更和股权代持有何关系,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企业如何实现股权变更呢?除了股权变更和股权代持的问题外,鸿利光电重组方案未通过审核,还存在哪些因素呢?

收购回顾

股市不看好,股价连跌

行业人士了解到鸿利光电有意收购斯迈得还是今年6月份的事。

6月9日,鸿利光电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张明武合法持有的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合计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方案,斯迈得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17989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支付7977.80万元,剩余部分10011.2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随后,鸿利光电表示,公司收购斯迈得主要基于发展战略考虑,为逐步实现公司产业布局而进行相关收购。公司看中了斯迈得的团队、EMC支架、封装技术,以及在产品、客户资源等方面能与公司互补。

但业界似乎并未看好此收购,自从发布收购斯迈得的消息以后,鸿利光电的股价曾连续下跌,甚至一度跌停。虽然鸿利光电基本面没有利空,在公告发布的两周后,鸿利光电股价大跌15%,这是因为市场对公司收购斯迈得存在分歧。资料显示,斯迈得前两年净利跌幅明显。2012年至今年一季度,斯迈得营业收入分别为1.04亿元、1.60亿元及5564.5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910.9万元、842.07万元及430.53万元。从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斯迈得近两年营收规模在稳步上升,但净利润在2013年则同比大幅下降55.93%。

虽然斯迈得承诺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800万元、3200万元、3500万元,但是斯迈得的持续盈利能力、高负债率仍倍受质疑。因此,此次重组方案折戟,其实是很多业内人士意料中事。

被疑股权代持和关联交易问题

至于行业人士质疑的斯迈得股权代持问题,笔者查看了《深圳市斯迈得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2月10日,赵亚朋出资200万(占注册资本的100%)成立深圳市斯迈得光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7月27日,赵亚朋增资400万使注册资本至600万(占注册资本的100%)。2014年2月24日,赵将600万出资分别转让给安茂领4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2%)、李俊东1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刘文军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和张明武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目前,斯迈得产权持有者分别为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赵亚朋实为安茂领的岳母。但该份报告并没有清楚显示股权的全部细节。2011年7月18日,斯迈得注册资本增至600万元,由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张明武按持股比例增资,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张明武四人分别出资144万元、38万元、12万元和6万元,不过,由于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经济能力有限,全部出资由安茂领垫付,均以赵亚朋名义出资。直至2013年1月,李俊东才偿还其本人和刘文军、张明武两次资金款项,共168万元。

而2014年赵亚朋的股权转让实际为斯迈得股权代持的还原,这一股权状态保持至今。由于安茂领名下其他公司产品与斯迈得客户有竞争关系,赵亚朋作为名义出资人代持斯迈得100%的股权。据了解,除斯迈得控股权外,安茂领还持有路森光电50%股权,安茂领配偶涂晓则持有路森光电另外50%股权,同时持有爱明光电100%股权。

此外,斯迈得与安茂领及其配偶涂晓控制的路森光电、爱明光电存在关联交易行为。资料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一季度,斯迈得与路森光电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741.48万元、1397.03万元和910.33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6.76%、8.71%和16.36%;斯迈得与爱明光电2012年、2013年、2014年一季度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468.83万元、224.53万元、0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4.51%、1.4%、0%。

看好产能释放鸿利光电将继续并购

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LED封装总产值达到320亿元,与2011年相比增长14%。而2013年中国LED中游封装403亿元,同比增长26%。预计2014年将达到487.63亿,年成长率为21%。

数据看起来确实很美好,今年上半年全球半导体照明产业增长势头明显,芯片和封装企业销量均有所上升。虽然LED产品价格继续下滑,但降价格速有所减缓,部分芯片和封装企业得以释放产能,鸿利光电也不例外。今年上半年鸿利光电实现营业收入4.26亿元,同比增长33.72%,实现净利润3152.97万元,同比增长44.59%。所以,今年鸿利光电实施整合扩张战略,才出现100%收购斯迈得的大动作。

事实上,相当看好市场的鸿利光电,从上市以来,就一直积极寻找机会,通过外延式收购,整合行业内及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公司。较早前,通过本报的牵线搭桥,鸿利光电董事长李国平已跟好几家LED应用企业面对面交流。虽然收购斯迈得夭折,但接下来鸿利光电仍有可能继续进行行业内并购。近日,鸿利光电就表示虽然收购事宜被证监会否决了,仍将采取内生式成长与外延式发展的双重举措,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公司扩充了封装产能,目前扩产的设备正陆续到厂,按已到厂设备测算,若加上斯迈得现在的产能,封装合计月产能大概在1400KK左右。如果鸿利光电放弃收购斯迈得,若今年四季度封装订单量依然理想,鸿利光电将有可能物色下一家有技术含量和销量的LED封装企业,当然,鸿利光电向下游转型的战略没有改变,其中汽车照明与通用照明是重点方向。   温馨提示:【关注微信公众号“九正灯具网”;关注有礼,扫码送百万商机!九正灯具网QQ群:106481030】

股权代持风险

在鸿利光电收购斯迈得一案中,股权代持这个问题比较突出。虽然股东声明表示目前各方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但鉴于法律上的缺陷以及道德上的风险,业内认为在无必要的情形下,尽量不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若斯迈得解决不了股权代持的问题,证监会不通过,鸿利光电也许就不会收购斯迈得了。

股权代持缺乏法律保障

事实上,股权代持的情况并不罕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以下称“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以下称“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相分离,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而在斯迈得的股权结构中,虽然斯迈得产权持有者分别为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但赵亚朋作为名义出资人代持斯迈得100%的股权。即安茂领、李俊东、刘文军和张明武为实际出资人,赵亚朋为名义股东。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或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等情形发生争议时,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基于我国立法的缺陷,业内不鼓励出资人采用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向公司投资。

对于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我国《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均无对于IPO企业股权代持的限制性规定,但是目前证监会对于IPO企业股权代持仍持排斥态度,均要求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清退所有的股权代持情况。因此,虽然斯迈得并不是要上市,但作为被上市企业100%收购的对象,股权代持的情况仍然受到证监会的排斥,鸿利光电的收购未获通过实属情理之中。

股权代持极可能为向大股东输送利益

无独有偶,日前,一家上市公司也因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和关联交易问题被媒体曝光。据悉,上市公司新海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亦斌涉嫌通过隐蔽方式控制关联公司与新海宜持续发生关联交易,并极有可能通过这些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在该案件中,股权转让和股权代持频繁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文章中。

在该案件中,新海宜与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竞集团)之间存在诸多不为人知的复杂关系。两家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海竞集团与华发公司有着极其相似的命运——在同一时间被新海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亦斌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下属张龙官,随后的几年里,两公司又同样经历了张龙官、吕正法、陆杏男这些张亦斌的下属持股。

在转让了两家公司后,新海宜在其2006年上市时的招股书中宣称,实际控制人张亦斌除拟上市公司外没有其它投资。然而,张亦斌对海竞集团的出资和持股比例都比华发公司高,两家公司也是同一时间被张亦斌转让,但奇怪的是,新海宜的招股书对张亦斌曾经在外投资情况的披露中,只介绍了华发公司,对海竞集团却只字不提。而海竞集团的股权在张亦斌和几位下属之间几经易手,但**终还是又回到了张亦斌的怀抱。

对于该案件,有证券法专家表示,股权代持行为在我国被法律认可,因此被很多人利用,通过“显名”股东出面代持股份以达到隐匿关联关系的目的,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的**终目的无非就是向大股东输送利益。大概,这就是证监会否决鸿利光电收购案的原因。

有鉴于此,LED上市企业在收购企业时,需要清晰地了解到被收购企业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股权代持存在法律风险

据悉,**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处理作出了司法指引,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但不难发现,《公司法解释三》对公司的隐名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终得到确认,其实际投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仍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内容如下:

一、《公司法解释三》仅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的资格,而“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资格是否能参照该司法解释来确认?

二、“股权代持”需要签订明确的书面代持协议。《公司法解释三》并未规定股权代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而实践中,实际投资人往往寻找自己的亲信作为名义股东,并因此降低了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警戒性。由于实际投资人往往直接以名义股东的名义出资并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权利,一旦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代持事宜发生争议,如果没有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书面证据,容易导致实际投资人口说无凭,吃哑巴亏。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为前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可能就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终可能被认定无效。

四、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股权代持协议仅能约束签约的名义股东及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无法直接以股权代持为由对抗其持股的公司、善意第三人。

推荐阅读

更多>>

LED LED企业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4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