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正建材网资讯

商家滥用“**” 地板行业需贯彻惩罚

来源:新快报 发布日期:2014-05-07 16:02:47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5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字样禁止用在商品包装上也引得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若日后再用**将罚款10万元。

 

5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字样禁止用在商品包装上也引得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若日后再用**将罚款10万元。

新商标法正式实施 现已正式执法中

新《商标法》的实施对广东而言,影响重大。广东省**总数多年位居全国**,到今年初,已达到566件。

目前虽未到5月1日,但各地已出现一些商场、超市禁止印有“**”的商品入场,以免牵连受罚。相关企业连连诉苦。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再发通知明确:“**”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这是说,5月1日前,这些印有**字样的商品只要离开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如批发、零售、在物流过程中都不算违法,但不包括库存。”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处长吴励超补充说明。

但对于这些商品,是让其售完为止,还是过了缓冲期限后统一时间下架,工商总局并未说明。

商家滥用“**” 将商标风气败坏

新《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处10万元罚款。这意味着,**拥有企业5月1日后不得生产带有“**”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及发布机构从5月1日起也不得用**进行广告宣传。

吴励超表示,“**”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认定**,是对高**度商标扩大保护设定的制度,也是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的义务。对于规制仿冒行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吴励超说,现实状况则是,有些企业把**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使之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温馨提示:您还可以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号“九正地板网”)和新浪微博(@九正建材地板频道)
 

发表评论

关于九正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访客留言 企业邮箱 网站地图 建材专栏 地区专栏 产品归档 产品地图 服务条款
九正建材网 版权所有©2000-2024      九正建材网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6464 001 传真:028-833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