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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正式实施:**成过去式

来源:消费日报网 发布日期:2014-05-05 15:42:51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5月1日起,第三次修订的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其中“**”被禁用的规定引起不少媒体关注。近日,在调查中看到,除了“**”问题,不少食品还打着“**商标”旗号吸引消费者。

5月1日起,第三次修订的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其中“**”被禁用的规定引起不少媒体关注。近日,在调查中看到,除了“**”问题,不少食品还打着“**商标”旗号吸引消费者。如今,商标逐步成为商品质量“代言者”,“傍品牌”现象依旧突出,新《商标法》加大了对此现象的处罚力度,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

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字样不能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禁令引起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商家此前的异化宣传,致使“**”变身质量标签,不仅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也扰乱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法规政策

“禁令”成亮点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新《商标法》是在经过第三次修改后,首次确立了规制**宣传的法律规则,该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同时,该法确立了“勿为模式”,表明了对在各类商标使用中附加“**”字样的行为均予以禁止的立法态度。

此外,规定中对“禁止**宣传”的主体限定为生产、经营者,其他主体从事“**宣传”则不受其约束。

4月29日至30日,分别走访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家乐福定慧桥店、朝阳区的世纪华联广渠门外大街店以及丰台区的物美大卖场玉蜓桥店。在各超市的食品、饮料、调味品等多个销售区走访后看到,不少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至3月的休闲食品、调味品以及部分酒类产品上均标有“**”的宣传字样。

企业回应

包装进行“小改动”

在对比了几款印有“**”字样的产品后看到,个别**新批次的产品外包装上则除去了“**”的字样。对此,安吉祖名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提到,《商标法》早在2013年8月底的第三次修订时就对产品上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赶在法规实施前更换产品包装设计则是为了表明企业支持政策的立场和积极配合态度。

该负责人强调,“虽然是一次小改动,但对产品的整体外包装来说,算是进行了又一次设计。要么是外包装直接进行一次较大的改动或创新设计,要么是尽量维持原状,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更多老顾客。”

据介绍,不少生产企业或商家仅对对带有“**”字样的产品包装做出了“小改动”,而且,从5月1日开始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就不能出现“**”的字样了。

消费之声

或影响选购

随机采访的多位消费者表示,在选购某类食品或其他商品时,印有“**”字样的产品往往**容易吸引视线,而且“先入为主”的经验也能影响到实际的购物体验。

“同样的两件商品,我当然会认为有‘**’标签的品质更好,因为更容易对它产生好感。”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的段女士表示,产品上印有的“**”不仅容易获取消费者的好感,而且较之同类商品,对其质量更为信任。同样,其他几位受访者在采访中也提到,自己眼中的“**” 产品就是经过国家正规部门认证的好产品,可以“买的放心”。

业内分析

品质归位于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正是由于“**”具有较明显的广告效果,且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少企业不惜重金争评“**”,并将其异化宣传成为质量的 “代言者”,**终致使市场上产品商标鱼目混珠。而此前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认证、加之商家宣传的异化效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扭曲市场机制。“新《商标法》实施有很大利好,‘**’不得用于商业宣传,**让商标作用归位,这是还权市场、尊重消费选择的表现。”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到,此次新商标法中有关“禁止**宣传”的规定填补了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这不仅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也有利于实现**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肖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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