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版《商标法》已正式施行,不仅明确禁止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还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这意味着“请认准中国**”的宣传即将终结。
昨天下午,记者在位于南亚风情园的家乐福超市里,发现还有不少商品包装上仍在使用“**”的字样。记者也注意到,一些标有“**”字样的调味品生产日期大多是在2013年11月—2014年1月之间生产的商品。
九正建材网了解到 ,4月30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并标有“**”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而4月30日之后准备进入流通领域的标有“**”的产品,则不能进行销售,一经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会对其进行处理。
据了解,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将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