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高票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酝酿数载,修改多次,历时两年,审议四次,新环保法终于落锤定音。
新环保法新在何处?对比1989年的老环保法,新法摒弃了以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良式作风,谋求在多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凸显了环保制度的思路转变:环保工作从以经济发展为先的被动治理转变为确保生态文明的主动防护;监管模式从点源污染监管转变为面源污染监管;对于企业污染主体而言,引入“按日计罚”概念,罚款总额上不封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引入加大环保财政投入力度条款,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促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应引咎辞职……可以说,新环保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中**严格的专业领域行政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刚刚修订完的新环保法并非凭空而来,它离不开历史和现实依据。一方面,已经实施25年的老环保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执法疲软等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日渐突出的中国环境难题。另一方面,深受环境问题困扰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亟须转变发展理念,笼罩全国的雾霾天气、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致海面油污染、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等事件频出。这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华夏大地的炎黄子孙:绿色发展理念不仅需要舆论倡导,更应以强有力的环保法为后盾支撑,这样方可深入人心。生得逢时,新环保法正是这样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汲取了前车之鉴、能对症下药的成熟之法,既可以破除因法律缺位而凝结的环保问题“坚冰”,又通过立法形式让生态文明的阳光普照社会。
有学者分析说,新环保法的主线有两条,一是生态保护,二是可持续发展。显然,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前者是基础,是底线;后者是方向,是动力。基于此,如何把稳健发展与保护环境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已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一道必须破解的课题。当然,建筑业也不例外。
事实上,建筑业不啻于环保事业的普通一兵。按国际通行的分类,建筑业除了建筑施工活动外,还涵盖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内容,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安装,建筑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产业关联度很高,所辖子行业更是不胜枚举。从这个角度理解,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日益提升,建筑业对雾霾天气的“贡献”同样不可小觑。
新环保法中与建筑相关的条文通篇皆是,已不再仅限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所以,明年元旦新环保法“落地”后的主战场之一无疑就是建筑业,行业趋绿将策马扬鞭。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建筑企业近年来正逐渐摘掉高耗能、高污染的“帽子”,但还远没有摆脱粗犷型管理和能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的生产模式,这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囿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科技含量低的现状,建筑业绿色转型发展的空间巨大。
新环保法被寄予厚望,它不但可以协调人们绿色家园诉求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还为建筑业提供了一个被迫改变的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机遇。把握机遇,美丽中国可期,建筑业绿色化可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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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三大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承认,基本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确保环境领域的公共服务。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它也明确了多项针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中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重要的就是坚决贯彻这部新法,发挥它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一是要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二是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公众适应和运用新法。在2015年1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之后,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再好的法律,只有通过严格的执行,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环保部门应努力推动新法的有效实施。(环保部副部长潘岳) 赵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