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拿“**”做宣传,罚10万!5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正式实施,省工商局日前明确表示:“**”字样禁止用在商品包装上,或广告宣传、展览上,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但已印有该字样且在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在受罚之列。
商家滥用“**”做宣传
新《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处10万元罚款。这意味着,**拥有企业5月1日后不得生产带有“**”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及发布机构从5月1日起也不得用**进行广告宣传。
5月起用“**”当招牌将罚10万
曾几何时,“请认准中国**”这一句广告词已让消费者耳熟能详,而“**”也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质量好、信誉高的代名词。其实并非如此。
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处长吴励超表示,“**”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认定**,是对高**度商标扩大保护设定的制度,也是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的义务。对于规制仿冒行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吴励超说,现实状况则是,有些企业把**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使之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一前上架“驰名”商品不罚
新《商标法》的实施对广东而言,影响重大。广东省**总数多年位居全国**,到今年初,已达到566件。
目前虽未到5月1日,但各地已出现一些商场、超市禁止印有“**”的商品入场,以免牵连受罚。相关企业连连诉苦。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再发通知明确:“**”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这是说,5月1日前,这些印有**字样的商品只要离开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如批发、零售、在物流过程中都不算违法,但不包括库存。”吴励超补充说明。
但对于这些商品,是让其售完为止,还是过了缓冲期限后统一时间下架,工商总局并未说明。“目前还没有时限,可能还要在五一之后执法实践中,视具体情况再说。”吴励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