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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和**广告说再见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4-04-28 11:54:10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后称新《商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的推行,预示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后称新《商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的推行,预示着“**”将要退出广告的舞台。

新《商标法》的推行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5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退出广告舞台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很多情况下是被异化的。一些商家申请认定“**”,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卫浴品牌的**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

消费者往往以为,“**”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2001年“**”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卫浴企业贴着“**”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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