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准中国**”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昨天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5月前“**”商品5月后仍可销售
此外,工商总局还确定,把“**”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澄清:“**”并非荣誉称号
消费者往往以为,“**”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
探访:“**”开始清除整改
昨天,距离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仅10天时间,记者在北京市多家超市发现,包装上印有“中国**”字样的商品仍不在少数。
九正建材网了解到,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已经在给商品制作新包装,争取尽早更换上市。多家商场、超市也在着手准备,阳光商厦业务负责人表示,对以“**”名义进行宣传情况较严重的商品,商场会与生产和经营者沟通,把商品下架并做返厂包装处理。
翠微百货龙德店物流部经管中心主任刘冬梅则称,对商场上架及库存中还印有“中国**”字样的商品,已进行**性覆盖;同时清除印有“**”的宣传海报和店面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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