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330001320号公告,预告修订“应施检验电壶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拟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电水壶的相关检验规定如下:
修正属电壶应施检验商品项下的电热水瓶检验标准CNS 12625版次为2012年版,增加能源效率基准及标示相关规定,并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检验方式采用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采用型式认可逐批检验者,商品应先申请型式认可,取得型式认可证书,并于商品进口或出厂前报请检验,符合检验规定者,才能于市场陈列销售。
电水壶商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及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码为C02。
表列商品验证登录的商品检验标识由报验义务人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的规定自行印制,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的商品检验标识应于报验时向该局及其所属分局申请核发。
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由该局制定。
复合型及多功能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登录模式的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政策,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检验检疫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升企业应对能力,避免产品不符合标准带来的损失。 (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