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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4-03-14 09:02:28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广大消费者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寄予了热切地期盼。即将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委会哪些公益性职责?全省工商、消委系统围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将开展哪些工作?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广大消费者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寄予了热切地期盼。即将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委会哪些公益性职责?全省工商、消委系统围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将开展哪些工作?在“3·15”前夕,专访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会长、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万鹏龙。

焦点1

《消法》实施20年仅去年受理投诉3万多件

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20周年,请简要回顾一下这20年来我省消费维权工作的情况?

万鹏龙:20年来,我们开展了大量扎扎实实、卓有成效的工作。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了省、市州“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立了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在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行政村分别建立了 “一会三站”(消委会分会、投诉站、联络站、调解站),延伸了监管和维权触角,目前,省工商系统完成了1000个12315联络站和1000个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了基层“一会三站”3.3万多个。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实施“257战略”,即“两年强基础、五年上台阶、七年创**”,在提升服务经济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

全省各级消委会坚持每年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为平台,大力宣传消费维权的法规和理念;始终围绕消费热点和维权难点开展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维权专项活动,如“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 “汽车属不属于生活消费品”、“超期家用燃气表更换收费”等,成为当时的重大维权事件之一。据统计,2013年,全省消委会(含成都市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102件,解决29041件,投诉解决率96.4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10.64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金额 72.68万元。

焦点2

重要节日出击 红盾春雷行动开展两年

问:省工商局连续两年开展“红盾春雷行动”,请问取得哪些成效?

万鹏龙:“红盾春雷行动”是省工商局充分整合全省工商执法资源,以打击假冒伪劣、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抓手的阶段性专项行动。元旦、春节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消费节日,为了营造安全、祥和、繁荣、有序的节日消费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连续两年开展了“红盾春雷行动”。

在 2012 年 12 月下旬至2013年4月上旬的100天左右时间内,全省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6.7万人次,检查经营企业和个体户61.2万户,检查批发、集贸等市场1.6万个,共查处案件6051件、案值1.2亿元。

其中,立案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734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480件,查处违法违规广告729件,查处农资案件614件。“红盾春雷行动 2014”从去年12月开始至今年2月结束,分为“查处‘不合格商品’”、“打击‘傍名牌’”、“整治‘虚假宣传’”三个子行动,共立案查处“傍名牌”案件1374件、整治虚假广告案件1889件和查处不合格商品的案件2000件。通过全省工商部门的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买得放心、用得舒心”的节日消费市场环境。

焦点3

今年消费维权 主题是新权益新责任

问:请介绍一下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的涵义。

万鹏龙: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14年的年主题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今年“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核心是“新权益”、“新责任”,其主要涵义有五个方面:一是新《消法》创新消费维权新理念。构建了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二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新权益。加强了新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内涵。三是新《消法》增加经营者新义务。加重对不诚信经营行为惩处力度,扩大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四是新《消法》对消协组织重新定位。赋予消协组织新职责和维权新手段,增强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五是新《消法》进一步加大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职责,以推进全社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新消法 新权益新责任”,是全国消费者组织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向全社会吹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它既是消费者组织对落实法定职责的自我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落实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倡导。

焦点4

新消法明起实施 加大服务领域维权

问:2014年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的**年。你们有哪些措施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万鹏龙:2014年,省工商、消委系统将以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今年工作主线,着重开展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广泛开展纪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及年主题宣传活动、举办新《消法》知识竞赛、拍摄制作《<消法>解读专栏》采访节目、在主流媒体刊登 “3·15”消费维权大型公益广告等形式,扩大新《消法》的社会认知度。

二是推进新《消法》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尽快修改与贯彻落实新《消法》不相符的原有相关规章;三是以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消费方式为重点,开展商品(服务)比较试验、消费调查体验、消费者满意度调研等活动,积极创建消费教育示范基地,倡导理性文明的消费新理念。四是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围绕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行业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肃查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五是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突出电信、快递、汽车售后服务等重点领域,切实维护好服务领域市场秩序。

焦点5

网购可退货 有“七天后悔权”

问: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市民网购后享有“七天后悔权”。去年底,国内各大购物网站根据该项规定,已制定了详细的退货规则。但是消费者仍然遭遇退货难的问题。请问工商部门如何应对?

万鹏龙:网络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我理解“七天后悔权”应当概括为七天无理由有条件退货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下列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但我要强调两点:一是退货所需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二是所退的商品必须是完好的,所谓“完好”就是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消费者遭遇退货难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商家限定商品退货条件,强行剥夺消费者的后悔权、退货权。工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二是判定商品“完好”的标准难以界定。只要符合《消法》和《办法》所表述的退货权,并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应视为“完好”,不能因为拆开了包装就认为商品不完好。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商品的退货条件要具体分析商品属性再确定。三是七天日期的界定。新《消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均明确“七日内退货”之规定。七天日期是以自然日为准。按照“民法”规则,不管起始日是哪天,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向后再延长1天。收到商品的时间和退货的时间都应以快递投递单据的签收及寄出时间为准。四是在新《消法》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所退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样既有利于提醒消费者理性退货,也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焦点6

赔偿标准提高 欺诈“退一赔三”

问:新《消法》提高了商家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从“退一赔一”增加到了“退一赔三”。请问消委会如何认定欺诈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万鹏龙:关于“欺诈”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来说,是指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明知虚假,仍坚持向消费者作出不实陈述。通常认为,如果经营者明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或数量及其他方面的瑕疵,仍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实情,就应当认定其存在欺诈。

从客观方面来说,则是指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误导消费者。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欺诈行为的有十三种表现。比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我们坚决依法查处,同时按有关规定责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按“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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