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本法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现距离新法实施时间仅50天,部分经、分销商的库存产品、广告文宣或是店招门头等还在使用"**”的字样,为避免触法,请企业注意协调好各经、分销商尽速调整。
关于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本法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现距离新法实施时间仅50天,部分经、分销商的库存产品、广告文宣或是店招门头等还在使用"**”的字样,为避免触法,请企业注意协调好各经、分销商尽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