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民以食为天。这句话在今天看来似乎应为“民以食与水及空气为天”更合理。道理很简单,水与空气是否被污染,同样对人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因此,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饮用水与净水器、空气与空气净化器等涉及大众健康类产品的标准,增强消费者意识,促进公众或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具有重要意义,无疑也将有助于民生的提高和改善。
当下饮用水及净水器标准
目前,直接涉及净水器的标准主要有5类、约13个:其中:**标准3个、城市建设行业类标准4个、轻工行业类标准2个、环境保护行业类标准2个、原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类2个。(具体名称及代号附后)
上述标准的用途各有不同,其中生活饮用水(即通常所说的自来水)水质的**标准有两项,把它们也归入净水器类标准,是因为市售的家用净水器都规定其进水必须是生活饮用水,以及其水质必须满足的卫生要求,和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定检验方法;涉及城市建设行业的有5项(其中有一项**标准),主要规定了各类净水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判定规则和包装运输等内容;轻工行业标准两项,与城建类标准类似,也用于规定各类净水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含判定)规则和包装运输等;还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类标准,主要涉及水的回收处理,与生活饮用水关系不大。**后两项是净水器产品申请生产、销售行政许可必须满足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标准,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
主要问题及建议
这里不详述上述标准中的普通技术问题:如标准修订、更新不及时,造成的与现有技术现状脱节问题等,只谈论与公众或消费者直接有关的问题。
问题一:被污染的江河水源,并不是我们日常直接饮用的水,我们直接饮用的水是过滤消毒后的自来水,国家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自来水、同时也是净水器标准规定的市售净水器进水所必须满足的水质卫生要求,标准中包括了水中42项常规和64项非常规、共106 项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值。这就出现了一个消费者意识问题:饮用符合国标的自来水是安全的,那消费者日常饮用的自来水水质符合国标限值吗?超出国标限值的指标有吗?如有的话,哪些指标超标?消费者是否应该购买或购买哪种净水器进行针对性过滤呢?因此,在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应包含对自来水水质检测公开、公告的条款要求。
问题二:按照上述标准和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和254号文,不同的净水器的检验方法和要求也不相同,如,反渗透法净水器的“净化处理效率”项目下的加标试验,要求对砷、镉、铬(六价)、氟化物、铅、硝酸盐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8项指标进行检验,而对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功能性检验项目下的加标试验,如活性炭净水器只要求对挥发酚类、耗氧量、三氯甲烷、四氯化碳4项指标进行检验,膜过滤净水器则仅对浑浊度、总大肠菌群2项指标进行检验。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消费者意识问题:当消费者购买净水器时,面对生产企业或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广告宣传,且又都是检验合格、有生产、销售行政许可批件的各种净水器,消费者该如何判断选购净水器昵?因此,从消费者角度,应考虑制定或修订净水器标准,增加标识即对所有净水器产品,统一增加滤除有害物质效果的标识——滤效等级标识。滤效等级标识可根据国家标准GB5749现有106项指标为准,106项指标中能有效祛除的指标数与106之比,并经加权等数据处理后,作为该净水器的滤效等级标识,当然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标识方法,同时建议修订现有标准,增加对可有效祛除或无法祛除的有害物质的说明。
问题三:我们上面已说明,市售净水器的进水就是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而事实上,在原卫生部卫法监发 [2001]第254号文《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卫生功能性检验条款中,就有净水器对自来水过滤性能的检验,这就引出了第三个消费者意识问题:根据标准,自来水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已很低,市场上所销售的净水器,对自来水中很低的有害物质还能否去除?哪些还能去除、哪些不能去除?即是否应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在净水器标准中增加卫生等级标识。卫生等级标识可根据卫生功能检验后,净水器出水比自来水水质提高多少情况设定,如净水器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可加贴直饮卫生标识等。
人为杀菌添加剂应标识
**后还应强调提出的是,根据部分可查到的水质公报,如2013年10月杭州市供水质量公报中显示的(管网水即到用户家中的)自来水余氯和细菌等实际检测值为:余氯:0.35mg/L;总大肠菌群:未检出;耐热大肠菌群:未检出;菌落总数:3CFU/mL。显然后3项微生物指标检测值,已达到了可直接饮用的市售瓶、桶装水的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既然自来水中的细菌已被杀灭,并且因为余氯的存在,将继续抑制自来水中细菌的产生,因此在以自来水为进水的净水器标准中,是否应限定银离子等人为杀菌添加剂的使用,尽可能消除饮用水中所含的人为增加的银离子等杀菌剂,至少应给出含有这些添加剂的标识,由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笔者认为,广大消费者的知情、参与和选择,将有助并促进饮用水与净水器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序竞争。
相关链接
直接涉及饮用水和净水器的相关国家标准:
1.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GB/T5750.1~13-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总责—放射性指标》
3.GB/T19249-2003《反渗透饮水处理设备》
4.CJ3023-1993《活性炭净水器》
5.CJ/T168-2002《纯水机》
6.CJ/T169-2003《微滤水处理设备》
7.CJ/T170-2002《超滤水处理设备》
8.QB/T4100-2010《饮水器**净水器》
9.QB/T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
10.HJ/T270—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11.HJ/T271—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滤装置》
12.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附件4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反渗透处理装置》。
13.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254号文:《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