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以上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新版商标法还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等。
**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对**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评定“**”,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评定“**”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评选和司法认定,前者问题很多,后者问题同样惊人。
中国**是指经过权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商标,应具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照国家对**的解释,木门企业要想获得国家认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资格获取,否则就没有;如若获取,就会丧失“**”的光辉形象。
**,获得**的企业,应该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应该是适应市场需求,能为广大消费者认可,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就木门企业而言,当前所生产的木门产品必须具备“节能环保、无毒无害,质量过硬”,并且有较大的生产规模与生产量。
其次,获得**的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必须有满足消费者所需要的功能和优异的物化特性(即优良的产品质量;在社会上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市场上应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应有合适的市场价格;必须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有一支可靠的、优秀的技术队伍,能为消费者及时解决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第三,获得**企业所设计的商标,应该能够清楚明白地表现出该企业、该产品的鲜明文化内涵,此外还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不雷同于同类产品商标,一定要体现出差异来,能紧紧的与本企业文化相吻合,并且具有易记易懂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