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第16届CITES公约缔约国大会在泰国曼谷召开。会议确定的**新CITES管制物种附录共列入248种木材树种。其中,5种红木品种升列至附录II。目前CITES公约中共有6种红木品种被列入附录II,1种被列入附录I,分别为:
附录
名称
俗称
附录II
交趾黄檀
大红酸枝
附录II
中美洲黄檀
中美洲红酸枝
附录II
微凹黄檀
可可波罗、墨西哥红酸枝
附录II
伯利滋黄檀
中美洲黑酸枝、洪都拉斯玫瑰木
附录II
卢氏黑黄檀
大叶紫檀
附录II
檀香紫檀
小叶紫檀
附录I
巴西黑黄檀
南美黑酸枝
此次CITES公约将五种红木品种升列至附录II,在我国红木市场搅起了“腥风血雨”,大红酸枝、奥氏黄檀等木材价格扶摇直上,红木市场一度陷入混乱。而在CITES公约公布时,不少木材商并不以为意,只觉不过是一纸文书,起不了什么大风大浪,但之后的发展,着实让他们跌破眼镜。
政策是政府意志的一种体现,带有强有力的“势能”。用活一项政策可以救活一个濒危的企业,用足一项政策可以发展壮大一个产业。做生意离不开政策,要善于利用好的政策方针。如果企业能够明白这个道理,时时刻刻关注政策的调整与变动,注重研究政策规定,寻找政策规定中的有利信息,并加以利用,尤其是善于利用鼓励性支持性优惠政策,就会获得许多商业机会,就会抢得经营发展的先机。
CITES公约虽然不是单个国家政府直接签署发布的政策,但作为多边环境协议,是国际法,各缔约国都有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公约中规定的各类物种进出口业务势必受到各国的严密控制。但从时间上可以看出,CITES公约修订于3月,6月份才正式开始生效。越南和老挝也是在6月宣布正式全面停止对外出口大红酸枝。但业内反馈的信息显示,直至6月底,除大红酸枝价格经过几月的上涨已处于高位,微凹黄檀、伯利兹黄檀价格都表现平稳,但时至7月,不论大红酸枝,还是微凹黄檀、伯利兹黄檀,都表现出“货源紧缺,一木难求”、“价格疯狂,大幅上涨”的态势。
其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3至6月,或者7月,企业有3-4个月的缓冲时间。这短时间内,各大行业网站和报纸媒体都对CITES公约作了详细的介绍,甚至有市场研究员做出了正确的预测。如果企业对CITES公约多一点关注和思考,对市场多一点敏感度,预早做好充分准备和安排,或许就能避免这次风浪的冲击,**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甚至可在市场交易中以借“涨价风”获取更大利润,积累企业发展资金和客户等重要资源,夺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经历这次红木界的“混乱”,木企该认识到政策变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何其之大,也该着手于加强市场敏感度,也即了解市场变化的能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加强市场敏感度,粗浅来说,可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来进行。外部,是指行业的信息载体,比如行业网站、报纸等媒体。这些媒体一般都会**时间刊载市场动态、政策信息等行业资讯,可供企业了解,参考。内部,即指行业内部,也即是同行之间,也指企业内部。行业内部,有赖于行业内部的沟通渠道,比如行业协会和同行竞争者。通过它们,可以对彼此掌握的信息有更进一步的综合,探讨,分析。而企业内部,尤其是决策者,则是关键所在,是企业市场敏感度的核心,只有企业决策者对行业信息予以重视,企业内部搭建起完善市场分析体制,才能真正促使企业对市场敏感度的提升.
什么是CITES公约?
CITES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因1973年6月21日签署于华盛顿,因而又称华盛顿公约。其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一:囊括了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这些物种通常是禁止在国际间交易,除非有特别的必要性。
附录二:囊括了没有立即的灭绝危机,但需要管制交易情况以避免影响到其存续的物种。如果这类物种的族群数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则会被改置入附录I进行全面的贸易限制保护。
附录三: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被列为保育生物的物种,换言之就是区域性贸易管制的物种。将这些物种列入CITES公约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会员团体进行协助管制其贸易。
CITES公约是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协议,属于国际法,对缔约国具有约束作用。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CITES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依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CITES公约直接适用于我国。
公约规定,携带、邮寄或者运输附录I物种或其制品出入境的,必须事先取得进口国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然后再取得出口国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凭证接受进出口国海关查验。携带、邮寄或者运输附录II、附录III物种或其制品出入境的,必须事先取得出口国CITES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凭允许出口证明书接受进出口国海关查验;包括我国和欧盟在内的一些国家,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国内措施,要求凭出口国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来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凭允许出口证明书以及允许进口证明书接受进口国海关查验。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携带、邮寄和运输CITES公约附I、附录II物种或其制品出入我国国境的行为,触犯刑法**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