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桂林市各大建筑企业及律师座谈,就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等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此次座谈会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驻桂各大建筑公司搭建起了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参会人员用案例说法、用事实说理,就桂林法院2008年—2013年3月的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并围绕因“挂靠”产生的建材买卖纠纷案件特点和责任承担问题,以及近期发现的建材供应商与挂靠人相互串通引发“恶意诉讼”损害被挂靠建筑公司利益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会上,还围绕调研主题展开了广泛交流,对涉案争议较集中的建材买卖合同责任承担、同案不同判、虚假诉讼等问题从法理、审判、实践及典型案例等方面深入展开研讨。
据悉,对“挂靠”产生的建材买卖纠纷等责任认定上,建筑公司和法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法院认为,“挂靠”属《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在对外产生纠纷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定被挂靠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建筑公司则表示,“挂靠”是其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的无奈选择,其收取的挂靠管理费与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对等,应根据不同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定挂靠人承担责任,或者判令建筑公司在挂靠人未能清偿的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据统计,近五年来,因“挂靠”引发的建材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有136件,占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76.4%,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呈“一高两低”的态势,即发改率高、调撤率低和当庭裁判率低。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