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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商标法对木门行业产生的影响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3-09-02 14:27:29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的泛滥致使其价值在木门业严重贬值,也因此导致许多有实力的企业也不愿意去参评**,而随着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的改变,对待**的态度也在改变。

新商标法对木门行业产生的影响

商标法将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此后于 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权保护有待加强等。

**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浅谈:新商标法对木门行业产生的影响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保护;**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对**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对木门行业的冲击

新《商标法》的出台无疑也会给木门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截止到2012年3月15日,中国木门行业中只有8家**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拥有**,比2011年增加一家。他们分别是: 金丰、润成创展、梦天、美心、盼盼、华鹤、金迪、兔宝宝、富友,这9家中国木门行业的领导企业为中国木门行业树立了**。

长久以来,木门行业对**的痴迷早已是有目共睹,**在木门业已严重被误读被异化了,更有甚者,一些木门企业弄虚作假获取“**”然后占据有利市场,赢得更多消费者;一些地方政府将辖区内有多少“**”作为政绩为此不惜予以巨额奖励;而有些评选认定机构则通过各种手段制造黑幕,借机进行权力寻租。三方“合谋”导致“**”泛滥,一误导消费者,二制造不公平竞争,三损害公权力的信誉。

**的泛滥致使其价值在木门业严重贬值,也因此导致许多有实力的企业也不愿意去参评**,而随着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的改变,对待**的态度也在改变。

此次新《商标法》的修改在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所进行的诸多修正,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木门企业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和打造具有较高的**度和美誉度的品牌,拼命往自身揽荣誉,拥有“中国**品牌”、“中国驰名品牌”、“世界**品牌”等多种荣誉于一身的企业,可谓到处都是,甚至有的企业还自我冠名“中国XX**品牌”。

其实,对于“**”而言,虽说不是一种荣誉,但在企业心中实际上已是重量级荣誉了,具有了一定的含金量。按理说,数量应该会很少。但人不解的是,木门业拥有“**”的企业还真不少,而且在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及网站上大肆宣传**。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更有一些木门企业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

为此,新版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评定“**”,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评定“**”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评选和司法认定,前者问题很多,后者问题同样惊人。

中国**是指经过权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商标,应具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照国家对**的解释,木门企业要想获得国家认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资格获取,否则就没有;如若获取,就会丧失“**”的光辉形象。

**,获得**的企业,应该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应该是适应市场需求,能为广大消费者认可,对消费者负责的产品。就木门企业而言,当前所生产的木门产品必须具备“节能环保、无毒无害,质量过硬”,并且有较大的生产规模与生产量。

其次,获得**的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必须有满足消费者所需要的功能和优异的物化特性(即优良的产品质量);在社会上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市场上应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上应有合适的市场价格;必须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有一支可靠的、优秀的技术队伍,能为消费者及时解决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

第三,获得**企业所设计的商标,应该能够清楚明白地表现出该企业、该产品的鲜明文化内涵,此外还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不雷同于同类产品商标,一定要体现出差异来,能紧紧的与本企业文化相吻合,并且具有易记易懂的特点。

新闻链接: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 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新版商标法还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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