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获悉,为减少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有效控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执法行为公平、合理,省商务厅针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等5部商务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预付卡业务未备案要受罚
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第36条与之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为: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10日的(含10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10日不超过30日的(含30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30日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章第37条第三款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为:隶属的1个~2个售卡企业,12个月内有3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隶属的3个~4个售卡企业,12个月内有3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隶属的4个以上售卡企业,12个月内有3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夸大维修服务内容罚2000元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9条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不得有虚报故障部件、虚列维修服务项目等行为,否则将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其细化标准是:对虚列、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行为,处3000元~5000元罚款;对夸大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导致用户产品损毁价值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导致用户产品损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导致用户产品损毁价值在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导致用户产品损毁价值在6万元以上,处1.5万元罚款。
同时,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1万元罚款。具体处罚标准根据部件产品价值来确定,其中,对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主要部件(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处1万元罚款。
此外,对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1.5万元罚款。其中,对冒用1家的,处5000元罚款;冒用1家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上述各类合并处罚,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