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太仓港木材检验检疫局对国内外检验码单及相关单证的复查和分析研究,发现造成材积短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乌克兰榉木原木
一、“短斤少两”
即整批原木的发货根数不足,导致材积短少。如4月份进口的蒜味破布木原木,货物总值0.8万美元,索赔金额0.4万美元。根数、材积短少率分别为30.9%、55.5%。
二、“以小充大”
通常在保持整批原木发货根数不变或溢出的情况下,以部分“小径级”原木代替没有装运的“大径级”原木。如上半年进口乌克兰原木53批次,根数溢出5729根,但材积却短少了1949.5立方米。
三、“大头小尾”
生长在高山上的树木,通常呈大头小尾的形状(即小头直径小而大头直径很大)。当合同约定使用分别检量大、小头直径计算原木材积时,发货方在检量时,没有按照标准规定对不正常的大头进行必要的修正、扣减,造成材积虚增大。如进口加拿大原木13批次,材积短少487.7立方米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取大舍小”
即不是按照检验标准规定的,只检量原木小头直径来确定材积,而是检量大头直径来计算材积。如3月进口的美国黄松,货物总值8万美元,材积短少率为40.6%,索赔金额3.2万美元。
五、“篡改标准”
即不按照标准规定的原木长度、直径的检量和进位方法,不按照材积计算公式的计算和进位方法,虚扩大了材积。如2月进口的云杉和冷杉原木,货物总值11.6万美元,材积短少率为14.8%,索赔金额1.8万美元。
集装箱进口木材有着批次多、批量少的特点,一旦发生材积短少案件,收货人往往认为不值得打官司或仲裁,而自认倒霉、自担损失。
如何有效维权,遏制每况愈下的局面?
我们认为应做事先诸葛亮,把工作做在前面。
一是在进口前,要向有关方咨询和了解发货商、经销商的信誉度情况,了解其发货前对木材的数量和质量有无有效监管监控措施等。防范贸易过程中的恶意欺诈行为。
二是不签订残缺合同、漏洞合同。合同要素要全面、明确,避免“软条款”的出现。**,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级、树种名称、以及不允许出现的缺陷的类别或允许出现的**大限度指标等等都要明确约定;第二,检验标准要明确。要约定好使用哪个国家的检验标准来实施检验(区分针叶材或阔叶材标准的不同);其次,要约定好一旦发生数量短少、质量等级或树种不符等问题后的补救或赔偿方法等。
三是注重到货后的验收检验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后,要在**时间内向国检局申请复验和出具索赔证书,据以开展理赔工作,积极维权。在木材贸易中,一般首次出口中国的发货商往往采取试探性发货的方式,看看中国市场能否接受这种规格和质量等级的木材,试探准入门槛的高度。所以,及时地对外出具检验证书,据以开展理赔工作是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必要手段。(耿倩倩 黄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