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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与原始股东权纠纷案公告

来源:四川新闻网财经频 发布日期:2013-07-11 15:39:22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富安娜“天价”告原始股东一案有了新的进展。昨晚,富安娜发布公告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本案系合同纠纷,驳回被告原始股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富安娜“天价”告原始股东一案有了新的进展。昨晚,富安娜发布公告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本案系合同纠纷,驳回被告原始股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为配合富安娜IPO上市,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与余松恩、周西川等员工协商签署了《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先后离开公司跳至水星家纺,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这笔罚金堪称A股“天价违约金”。

此案诉诸法院之后,因被告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向南山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南山法院驳回起诉。今年3月份,被告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该异议,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同时,深圳中院同时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明确此裁定为终审裁定。富安娜的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律师分析指出,深圳中院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对《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认定,对南山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由于此案无论在诉讼标的、诉讼对象、诉讼事由等方面都极具特殊性,堪称A股股权激励纠纷“**案”,受到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记者采访了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董保华教授,董教授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区分工资收益和股权收益,工资收益基于劳动者身份取得,股权收益基于股东身份取得,两种收益在个税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董教授进一步指出,本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被告在《承诺函》中明确“是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上述股份”,因此承诺一定时期内不向公司提出辞职,且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诺函》中的“违约金”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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