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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30多家石材企业被**关闭

来源: 东南网 发布日期:2013-07-11 11:17:26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本月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晋江市环保局对辖区30家石材企业作出关停的处罚决定。由于这是终审判决,这意味着30家石材企业将被**关闭。

本月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晋江市环保局对辖区30家石材企业作出关停的处罚决定。由于这是终审判决,这意味着30家石材企业将被**关闭。

由于饰面石材加工对环境破坏严重,晋江市政府对全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集体封杀”,并明确规定2012年7月31日全面退出转型。其中有66家企业因为缺乏土地证等以1个条件之差被纳入关停对象。因为不服晋江市环保局对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66家企业分两批(**批30家、第二批36家)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2013年2月20日分别向晋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打官司之前,这些企业都已经向晋江市环保局、泉州市环保局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结果是维持原处罚。

**批30家企业(即原告)认为,晋江市环保局(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其提出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向原告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明确原告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为验收合格。其次,假设原告存在被告所述之违法事实,那么也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而且也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不过晋江市环保局认为,被告对原告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原告违反水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没有法律依据。

据悉,2013年3月11日晋江市法院已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批企业均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泉州中院据此将作出上述判决。而第二批企业近日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败诉后,也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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