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草案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