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印度对华300系列不锈钢热轧板材作出特保终裁:(1)与基准年相比,中国对印度出口的涉案产品出现大幅上涨,但这种增长与上一年相比幅度并不是激增;(2)国内产业并未证明,涉案产业的市场发展是不可预见的;(3)基于诸如市场份额、产量、销量和产能利用率等因素,国内产业并未证明存在市场扭曲或严重损害,但国内产业的确在资本回报率方面遭受了损失;(4)在对调查期数据进行客观分析之后,我们注意到,基于市场份额、产量、销量、出口和库存等因素,国内产业在同行业中的位置得到改善;(5)国内产业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低价因素引起的,这可能是由中国出口商出口价格过低,但国内产业并未给出足够的价格证据以便调查机关分析。
根据上述裁决,印度财政局建议,没有足够理由说明在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关税之后再对其征收更高关税,因此终裁建议对中国进口的300系列不锈钢热轧板材征收20%的从价税,有效期为2013年1月4日(含)~7月22日(含)。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1、721922、721923、721924、722011、722012。
在本案中,中国商务部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印度财政部提交了调查问卷。
2012年6月,印度对中国进口的300系列不锈钢热轧板材进行特别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12年9月,印度对此案作出初裁:对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20%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关税,为期2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