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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家具出口如何应对欧盟新指令

来源:九正建材网 发布日期:2013-05-29 12:31:40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为规避输往欧盟木家具贸易风险,尽可能将欧盟所筑新壁垒对我国出口木家具贸易所产生的影响降至**低,我国检验检疫等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出口企 业应未雨绸缪,

为规避输往欧盟木家具贸易风险,尽可能将欧盟所筑新壁垒对我国出口木家具贸易所产生的影响降至**低,我国检验检疫等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出口企 业应未雨绸缪,及时把握欧盟新指令的影响及未来市场的走势,通过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积极应对相关绿色贸易措施,确保我国出 口木家具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调整贸易战略 我国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对欧盟新指令进行全面认真的研究分析,加强对新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客观评价其对进入欧盟产品的阻力,及时关 注欧盟方面的**新动态和执行情况。出口企业应及早做好准备,了解向欧盟出口木家具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检验检疫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及时搜集相关信 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提供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的宣传培训等服务。

加大对木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检验检疫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木材及木制品行业各生产经销商,在木家具原辅材料的选择上应实行责任采购,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木材符合欧盟新规,杜 绝在我国非法砍伐的木材进入流通市场。出口生产企业应及时调整木家具原料采购策略,选择“绿色供应商”,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要求采购木材及木制品等原料,减 少木材进货渠道或减少原料采购种类,需使用进口木材为原料的,应优先考虑供应美国或欧洲的木材商的木材,或直接从加拿大、美国进口木材,减少采购受到欧美 重点监控国家的木材,尤其是谨慎采购和使用东南亚、非洲、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木材。

建立健全木家具原料采购制度 出口企业在原料选购时应选择符合欧美准入条件的产品,并在购买时索要相关证明材料,注意收集从砍伐、运输、再到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上的相关证书,保证链条 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合法证件。出口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标注“非法”责任,要求供应商承担木材“非法”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要保证木家具原辅材料的 来源合法,实行负责任采购,杜绝参与非法木材和非法木制品买卖。此外,若相关企业是利用进口国外木材来生产出口欧盟的木家具,也要注意向供货方索取其木材 或木制品来源合法的文件或资料,这样可以先从自身出发保证所用原料的可追溯性。

尽早开展第三方森林认证 目前,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原材料比较少,必然导致企业增加采购成本,同时还要承担额外的认证费用,这就要求企业合理安排,综合考衡,有效降低认证带 来的成本冲击。出口相关企业应重新选择通过FSC认证的木材供应商,或要求目前未通过认证的长期供应商主动申请FSC认证,并重点收集和核实供货方相关材 料。同时,企业应加强木材供应链管理,对于大型出口企业**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产品产销监管链认证(COC),对于中小企业,可根据法规要求建立木材来源追 踪体系,确保生产木材的合法性和木材来源的可追溯性。

积极打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 目前,我国家具等木制品大大小小的品牌不胜枚举,中国制造虽然占有价格优势,但与欧美高端家具相比,品牌的**度和影响力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高附加值的 中国自主品牌依然是凤毛麟角。因此,我国木家具出口企业要多创新,走绿色环保的产业路线,将绿色环保的理念渗透到产品的设计中去,采用环保原料加工,探索 开发新材料,比如开发竹制品,再生能力比较强,生长周期短,尽管也需通过认证,但材料环保且供应渠道广,能有效替代木制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以 价取胜转为以质取胜。

加快拓展国内外市场业务 检验检疫等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以往出口依靠欧美市场的格局,积极开拓中东,非洲、东南亚、南美、东欧等国外市场,尤 其是要进一步拓宽巴西、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及东盟等国际新兴市场,同时,也要坚持拓展国内市场,扩大内销,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欧盟新指令带来的风险。

加强沟通协作,合力应对挑战 出口企业应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向国外客户了解更多有关的新信息,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协议前,务必做好充分沟通,并约定相关因未尽告知义务违反 该法规的责任归属。同时,出口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也要加强沟通,共同商讨应对措施,合力应对新规定的挑战。

实施政府优惠鼓励政策 政府部门应适度考虑给予获认证企业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对木家具企业及其上游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认证等相关知识和信息培训,增强企业对合法木材的鉴别能力和认证的积极性。

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安全 出口企业应坚持从生产源头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防疫管理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体系等,加强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等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对涉及安 全、卫生、健康、环保要求的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控。与此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抓好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木家具“原辅料符合性验 证+关键工序控制+成品抽批检验”全过程监管机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原辅料中存在甲醛、重金属、有机挥发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建立符合性验 证、进厂检验、核销制度。

加快出口木家具行业的联合 欧盟新法规实施后相关贸易摩擦不可避免,出口木家具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国外各种技术壁垒中的调研、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等桥梁 和纽带作用,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出口提供决策依据。行业协会还应组织和引导企业做好应诉工作,减少国际贸易争端。政府相关部门应 做好法律纠纷援助工作,指导企业熟悉法规和应诉程序,提供法规咨询,做好相关诉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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