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海关侦办的近年来我国**大的濒危动植物种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范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处罚金;对涉案的走私货物44.93吨檀香紫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主要产于印度等地,由于存活量逐年减少,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禁止进行国际间贸易。但由于檀香紫檀木质坚硬,是制作高档红木家具、饰品的优良材料,而且其存世稀少,所以一直被追捧为世界上**贵重的木材品种。一些不法商人正是看中檀香紫檀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打起了铤而走险进行走私的主意。
该案被告之一范某长期在阿联酋经商, 2011年初,他了解到檀香紫檀国内外差价较大,有很大的利益空间,就秘密以每吨6万美元左右的价格,先后向境外木材商人购买了三个货柜,总计44.93吨的檀香紫檀,准备分两批发运中国。
由于无法取得合法的该类木材通关进口许可证件,范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北京从事货代业务的本案另一被告王某。通过协商,范某以每吨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通关业务发包给王某负责。王某在通关过程中,冒用瑞丽某公司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以“鸟足紫檀”品名、每吨5000美元的价格,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妄图将上述货物走私到国内。2011年7月底,两批檀香紫檀先后到达天津港,在“伪装”申报进口过程中被天津海关查获。
经过林业专家鉴定,涉案檀香紫檀品质好、价格高,价值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案是全国海关近年来在进口环节查获的数量**大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野生濒危动植物种案件,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是中国海关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工作中的一次突破,具有典型意义和特别影响力。同时海关也提醒广大进出口贸易从业者和进出境旅客,进出口或携带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入境前,请务必了解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不要被走私团伙诱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