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起草单位:曲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曲阳县雕刻石材行业协会、曲阳县新颖雕刻厂、曲阳县艺术雕塑装饰公司、曲阳县福磊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阳县鑫鑫建筑艺术雕刻厂、曲阳县飞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阳县雕刻学校、曲阳县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江、郭树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雕刻志、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理石、(圆雕)产品的分类、原料、要求、品级评定、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和标花岗石、岩石等石材为原料制成的圆雕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MODl)
GB/T1182-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通则、定义、·符号和图样表示法
GB/T2793-1995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
GB/T9966.3-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3部分: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
GB/T13890-1992天然饰面石材术语
GB/T13891-1992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
UB/T17670-1999天然石材统一编号
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JC/T202-2001天然大理石荒料
JC/T204-2001天然花岗石荒料
3术语和定义
GB/T13890,UB/T118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产品高度
圆雕产品**大垂直距离。
3.2产品宽度
圆雕产品左右**大垂直平行距离。
3.3产品厚度
圆雕产品前后**大垂直平行距离。
4分类
DB13/T753一2005
4.1类别
4.1.1产品按高度、宽度或厚度分为五类,见表1,
4.1.2微型雕刻产品。
按产品表面加工光泽度分为四类:
a)亚光品(Yg):饰面光滑细腻,能使光线产生漫反射现象的产品;
b)镜面品(jm):饰面光泽;
c)粗面品(cm):饰面暗淡、无光泽;
d)麻面品(mm):符合合同要求或定货图样.
4.1.3按产品的质量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等外品四个等级。
5原料
大理石材料应符合JC/T202规定。
花岗石材料应符合JC/T204规定。
编号采用GB/T17670的规定,标记顺序号为:编号、类别、规格尺寸、等级、标准号。
6要求
6.1工艺
产品的几何形状尺寸及材质工艺应符合订货的图样、模样或订货协议的要求。
6.2允许偏差
规格尺寸应符合表z规定。
6.3辐射
应符合GB6566规定。
6.4粘接
产品依据设计需要石材可粘接,但胶粘剂应符合GB18583规定,并在检验报告中说明粘接部位、粘接块数。
7等级评定
具体等级评定见表
质量检验分等规定按表4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按实测结果中的**低档次确定。
8试验方法
8.1原料检验
按GB/T9966.3规定进行。
8.2光泽度检验
按GB/T13891规定进行。
8.3裂纹检验
可见裂纹采用目测法,隐含裂纹用探伤仪检验。
8.4色斑检验
采用目测法。
8.5材质完整性检验
石材完整性、人工修刻面积、石材天然性缺陷、痕疵,用探伤仪进行检验。
8.6放射性核素限t检验,按GB6566规定进行。
9验收规则
9.1出厂检验
9.1.1产品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或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准出厂.
9.1.2出厂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偏差按表4规定的项目.。
9.1.3产品的所有检测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中相应等级时,则判定该产品符合该等级。
9.2型式检验
9.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厂投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b)荒料材质、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DB13/T753一2005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9.2.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同一规格、品种、等级的雕刻产品为一批;侮批雕刻产品,随机抽取一个进行型式检验。
9.2.3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等级时,则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
10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10.1标志
包装箱上应注明:品名、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品级、数量、执行标准编号、序号等标记,须有“向上”和“小心轻放”的标志并符合GB191-2000中规定。出口产品按国际贯例执行。
10.2包装
10.2.1包装时按雕刻产品的规格、品级、品种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
10.2.2包装质量应符合产品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
10.2.3裸装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证中注明品名、规格、等级、执行标准、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地址。
10.3运输:雕刻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碰撞、滚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