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出台《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严格了非煤矿山行业准入条件、矿业权延续审批手续以及各方面监管力度。
意见提出,要严格矿业权延续审批手续。除饰面用石材矿山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符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对饰面用石材矿山统一实施4年的开采年限,前3年为开采期,第4年为过渡关闭期。在此期间,已到期的饰面用石材矿山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今后,想要申请采矿权的资格,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建筑用花岗石矿山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禁止在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和省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交溪、霍童溪、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内设置矿山。禁止在一重山审批及延续审批建筑用花岗石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