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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关注:退货该不该收取折旧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日期:2013-03-15 09:45:55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有业内人士指出,家电产品折旧费可以考虑按照企业承诺的产品寿命和实际使用寿命的比率计算,从而使双方利益均得到维护。

三包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虽然三包中有退换货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却遇到重重困难:换货时常被告知没有同型号的产品了,换不了;退货则要收取高额折旧费,有时比购买产品的价格还要贵,不划算。而本报与新浪、3G门户联合调查显示:有高达87.83%的消费者认为退货收取折旧费的规定不合理,应该进行修订。

现象 折旧费过高

成退货门槛

天津消费者丁女士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冰箱,前不久压缩机出现故障,经过厂家的维修人员检查,说是压缩机坏了。因为这款冰箱早已经停产,一时没法修理,而且也没有相同型号的产品可换。因为还有两个月才过产品的三包期,于是丁女士提出退货,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也答应了,可在她前往办理退货手续时,对方却告诉她要交折旧费。按照国家规定,冰箱的折旧率是每天0.1%,这样算下来,她要交2590元的折旧费。也就是说,丁女士向厂家退了冰箱后,还得倒贴给厂家90 元。这个结果让她大吃一惊,根本无法接受。

记者调查发现,与丁女士有类似遭遇的人很多。北京消费者王女士2011年9月花1万多元买了一台空调,没想到使用半年多就坏了。售后人员表示,若要退货,根据三包规定,她须按每天0.1%支付折旧费,算下来,要支付5000多元折旧费才行。

李女士花1.1万元买来的电视修了好几次也没修好,**后李女士提出退货,没想到按规定要收取每日0.1%的折旧费,总共要6000多元。李女士十分不解:“为什么一台有问题的电视机三番五次地修理,**终也没有修好,明明消费者是受害者,不仅备受维修的折磨,退货时还得交钱?这也太不合理了。”

按照三包规定: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空调的日折旧费为产品售价的0.1%;收录机 (含音响)、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等日折旧费为0.05%;手机的日折旧费为0.5%;摩托车的日折旧率为0.2%;电脑主机及外设主要部件的日折旧率为0.25%。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多消费者都认为折旧费收取得过高,让人难以接受。不少消费者还质疑说:“三包规定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这个条款让人感觉却成了厂家的保护伞呢?”

调查 消费者多认为

折旧费条款不合理

三包规定退货要收取折旧费,原本是为了公平起见,让买卖双方都不吃亏。但是实际操作中,此条款却成为了限制消费者退换货的拦路虎。

2011年12月中旬,湖南衡阳市消费者吴女士花费近7000元买了一台液晶电视。2012年7月,电视在正常收看时突然黑屏,屏幕左下方还出现白色亮条。售后人员上门检测,表示要将电视送往维修点维修,但此后一直没有消息,直至2012年8月16日吴女士去电咨询,对方才表示:“电视修不好了,原本可以换一台同型号的产品,但该型号的电视停产了,吴女士可以选择退货。”对方还劝吴女士:“能退就退了吧,这款是旧机型。”但当吴女士要真正退货时才发现退货要交钱,而且要交上千元的折旧费。

记者还了解到,因为消费者换货会给厂商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利益压力,所以都不愿意为消费者提供换货服务,而是愿意维修。对那些使用时间较长,但还在三包期内的产品,如果消费者提出要换货,企业基本上都是以“该产品已经停产、没有同类产品”等为借口,让消费者退货。因为这部分产品扣除折旧费之后基本上退不了多少钱,有的折旧费甚至比产品的售价还要高。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消费者**后都打消了退货的念头。

本报与新浪、3G门户联合调查显示:有60.89%的消费者在退换货时遇到过麻烦,只有39.11%的消费者顺利退换货;还有72.69%的消费者曾因退换货实在太麻烦而选择放弃,干脆买新的;不再退换货的消费者中,有27.8%的消费者因为折旧费问题放弃退货,有48.6%的消费者怕麻烦根本就没有去找商家解决。另外,调查显示,有87.83%的消费者认为三包中关于折旧费的条款不合理,应该进行修订。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在退换货的时候遇到了非常大的阻力,以致于很多消费者根本就不去尝试退换货。有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产品坏了退换货**麻烦,以前有一台空调要退换货,商家一会儿说没同型号的产品,一会又要收折旧费,**后找了消协调解才退了货,时间和精力上都耗不起。”

观点 折旧费计算

应该更严谨

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三包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厂家的承受能力,实行的是一个双保护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与厂商就折旧费而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不少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如果片面地按照三包规定计算折旧费,那么消费者如果在包修期即将结束时要求退货,可能赔付的折旧费比购买时的价格还高。比如一台小1.5匹空调,市场零售价格在1950元左右,按每天0.1%收取折旧费,如果刚好在使用将满3年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提出退货,则要支付的折旧费就是2135.25元 (1950元×0.1%×365×3),这这显然不合理。

有业内人士指出,家电产品折旧费可以考虑按照企业承诺的产品寿命和实际使用寿命的比率计算,从而使双方利益均得到维护。

但也有厂家指出,折旧费是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查、论证而得出的,有其适用性及合理性,是特殊情况下“消费者对生产厂家或商家做出的一种经济补偿”。如果降低折旧费,有可能导致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价值链的混乱,而且极有可能使部分消费者养成不良消费习惯。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家电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越来越快,折旧费相对较高属于正常现象。若按售价除以家电使用寿命来计算折旧费,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消费者只要支付较少的折旧费,就可以退机后重买新机,这对厂家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吴子畏律师认为,在解读这一条款时,应该联系该规定的其他条款,同时还应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这一规定。他指出,“符合换货条件”是指符合三包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产品。他认为,退货和换货的条件是不同的,换货时如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这时消费者要求退货,应该不需要交折旧费。记者 李燕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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