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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家电频惹事端 安全使用期限需明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日期:2012-10-17 09:48:43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对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技术验证是比较困难,难就难在电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环境千差万别,与实验室的实验环境迥然不同,任何实验室中的样品实验检测数据都很难实际代表批量产品的安全性能。

洗衣机突然自燃、电热水器内胆漏水……这些故障并非全部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也可能是产品使用时间超过了其安全使用期限,因此,有人呼吁企业应对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进行明示。但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评估方法存在较大争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细则》迟迟未能出台,目前尚没有标准要求企业对此进行明示,而关于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评估方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

高龄家电频惹事端

正在工作的洗衣机忽然冒出了黑烟着实把人吓了一跳。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沈先生就经历了这么一场洗衣惊魂。沈先生告诉记者,他洗衣时使用的是自动模式,刚刚启动几分钟,洗衣机就发出一声巨响,之后开始冒黑烟。沈先生赶快拔掉了插头,但洗衣机的内部和控制板下面已经有几处烧焦的痕迹。

高龄家电频惹事端 安全使用期限需明示

据了解,沈先生的这台洗衣机是在2004年6月买的,已经用了8年多。有维修师傅表示,洗衣机的安全使用年限是8年,这台洗衣机已经超龄,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电器,内部零部件和线路就会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家电日常的保养和检修。经过鉴定,沈先生家的洗衣机自然是控制板故障造成的。

无独有偶,吉林长春消费者在先生家使用了10年的电热水器在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内胆突然漏水,因家中无人,不仅自家家具地板等被泡,还殃及到楼下住户。在先生找到了该品牌的售后部门,但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已过三包期和8年的电热水器安全使用期限,因此不予赔偿。

为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2第11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正确分辨三包期和安全期。其中三包期是经营者对产品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期限。而家电安全使用期限则是家用电器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后,其安全性能仍然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的期限,安全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购买日计起。同时,消费者在选购家电时,应询问促销人员并查看家电是否已标(注)明安全期,并索要商品有效凭证(发票),且注意保存。如果在安全使用期限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卖场难觅安全使用期限标志

上述在先生表示,此前,他并不知道家电还有安全使用期限。为此,听了厂家的解释,他还认为是其故意推脱并将该企业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

相关调查资料显示,像在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并不少。一项调查显示,45.3%消费者不知道家用电器有使用年限,而35%的消费者家中还有“过期”的老旧家电在服役。造成家电超龄服役的主要原因并非完全受制于经济因素,有部分产品存在于附带家电的出租房中,还有的消费者则是由于对新产品难于适应而一直没有更新。

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忽视安全使用期限并非由于安全意识淡漠,而是由于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在网络上以“家电安全使用期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找到主要家电品类的相关信息,比如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16年等,但这些信息往往伴随着“参考”两个字,也就是说这并非国家标准要求的指标。而在家电卖场,消费者在选购家电产品时,可以在产品铭牌上找到该产品的相关电气安全指标,在产品的宣传页上查阅产品的性能特点,如果 “有幸”看到产品的说明书,还能了解到产品的生产日期,但是关于安全使用期限的信息却无从查找。

此外,虽然有老旧家电存在安全隐患并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报道不时见诸于报端,但是企业大张旗鼓地寻找老用户,信誓旦旦地为消费者新购的家电提供终身包修的消息又强烈地向消费者传递了一个信息:“我家的产品您可以放心用一辈子。”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钟萍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因此生产者对于热水器安全使用期限负有告知义务。同时,在规定赔偿请求权未丧失之时,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经营者应就使用过程给使用者及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安全使用年限细则难产

“有关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通则早就出台了,不过针对不同产品的细则却一直难产。”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检验部部长鲁建国告诉记者。

据了解,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通则》是推荐性标准,但规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标注原则,并建议厂家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标明安全使用期限。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结构不同,而且过于频繁地更新换代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不同种类家电的安全使用寿命则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细则》应该考虑予以限定。但时至今日,只有燃气具的使用年限在其技术标准中进行了规定,其他产品的细则尚未出台。

据透露,细则难产的原因在于对产品安全使用年限的评估方法各方存有较大的争议。鲁建国表示,国际上也没有对产品安全使用年限进行明示的要求,但是在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企业自我声明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比如德国米勒洗衣机声明的设计使用寿命就是20年,在此时期内,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时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厂商承担;20年之外延期使用时,消费者应请正规维修部门对产品的安全状况和可以延长使用的期限进行鉴定,鉴定延长期内的安全由鉴定部门负责;如果没有进行鉴定,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消费者自负。

鲁建国还指出,国内有人提议认为可借用产品可靠性的评价方法,但这也不太现实,因为产品可靠性考察的是产品的运行次数,这一指标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仍以洗衣机为例,日本的使用频率是每天2次,欧洲是一年400次,在我国,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使用频率就越高,比如深圳达到了每周平均8次,上海为4次,北京则是3次。不过,他仍然认为,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难题,但还是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要求企业明示产品安全期限,这样不仅可以让生产企业在设计产品时有据可依、避免资源浪费,还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有效提醒,有利于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按质论价。

●相关链接

家电安全使用年限评估方法正在制定中

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朱焰认为,目前情况下,安全使用年限**好以部门规章制度的方式强制实施。但在指标制定时要结合行业的经验、考虑制定的时间、行业的发展水平、达到标准的成本等诸多因素。“对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技术验证是比较困难,难就难在电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环境千差万别,与实验室的实验环境迥然不同,任何实验室中的样品实验检测数据都很难实际代表批量产品的安全性能。截至目前,国际上关于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并没有一致认同的理想验证方案,也缺少关于电器产品安全使用寿命的规律性数据描述。”朱焰介绍说,因此,两年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此立项,进行公益性研究,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中。

据介绍,基于目前的研究,建议对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评价基于对企业考评其宣称的安全使用年限必满足的各项条件为基础,辅之以必要的产品可靠性或寿命试验,各项必备的条件是指:基本条件、边界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是指产品必须通过相关标准要求的形式及安全试验;边界条件则是要注明该产品的使用条件(比如在高温高湿环境下、或长期大负载高强度试用下产品的寿命会缩短等);必要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出示产品耐久性试验报告以支持其明示数据;充分条件则是要求企业对以往的销售记录有能够支持其明示指标数据。此外,产品元器件、零配件是否经过相应考核也是考量的条件之一。

朱焰认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为了用户的使用安全,企业应该主动向消费者提示对电器使用安全进行定期检修。而消费者也应该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心里多一根安全弦,主动对燃气具、电热水器等家电产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超龄产品及时进行更换。 (桑雪骐)

●他山之石

日本立法规定家电安全使用年限

“安全使用年限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在国际上,相关限定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出现的。”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朱焰举例说,比如在日本对于电器的安全由专门的《电器用品安全法》进行限定。同时,2007年11月,为防止产品因年久失修质量恶化而导致事故发生,日本公布了《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修正案,对都市燃气用瞬时热水器等9种产品实施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检修制度,要求在产品本体上必须标明标准使用期限和检修期限,在检修期限到期前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同时,将标准使用期限的推算依据、检修事业所的配置布局情况、产品日常保养维护事项等记录在书面材料上,随产品一起提供给消费者。企业还有义务提供用户信息登记卡,对产品用户信息进行收集并恰当管理。企业需在规定期间向用户发出产品检修通知,并告知检修费用明细和金额标准。在接到用户对有关特定保养产品进行检修的要求后,除有正当合理的原因(如用户不愿支付检修费用等)之外,企业都必须对产品进行检修。

2008年5月14日,日本又公布了《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修正案,针对风扇、制冷空调、洗衣机和脱水机、电视机等5种产品设立了长期使用产品安全标示制度,要求生产制造企业必须以易于阅读且不易消失的方式在上述5种产品机体的明显位置标示产品生产制造年份、标准使用期限及法规规定的注意事项等。 (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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