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8日公布的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有12种产品碎片状态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90家企业生产的90种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依据《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2005标准的要求,对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的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能、耐热冲击性能、表面应力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有12种产品碎片状态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上海帅鸿玻璃有限公司、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大庄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台州市锡龙钢化有限公司、瑞安市瑞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福州金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福建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厦门中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厦门胜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旭板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顺发玻璃制品厂等12家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