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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建筑时报 发布日期:2012-06-12 16:02:59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办法》专门提出对于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和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以及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日前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颁发之日起实施。

此次《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制造等在内的**行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按“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与机械制造作出明确定义。其中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分别为: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办法》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划分为五档,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提取方式分别为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对于适用范围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划分标准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办法》强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九种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办法》专门提出对于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和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以及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办法》还指出,如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此外《办法》第三十七条还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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