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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奥普”打起商标保卫战

来源:中华建筑报 发布日期:2011-12-13 15:54:29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 业内人士指出,这桩纷争实质并非“李逵斗李鬼”或“李鬼斗李逵”,而在于新型集成吊顶商品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还是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

日前,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奥普”注册商标**权为由,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凌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奥普公司停止在其金属吊顶产品上使用“aopu奥普”的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并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浙江凌普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杭州奥普公司跨类使用奥普标志侵权后,他们向有关执法机关投诉,在工商部门和法院尚未定论之前,杭州奥普通过多种渠道对浙江凌普公司进行诽谤。据该负责人介绍,杭州奥普此前并未从事吊顶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但在进入吊顶市场之后,就将其注册商标强行扩展到他人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产品领域,并且利用一切手段混淆视听,对浙江凌普公司的合法权利肆意毁谤。凌普公司认为,杭州奥普公司的行为完全是市场霸权的表现,既不符合道德标准,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这桩纷争实质并非“李逵斗李鬼”或“李鬼斗李逵”,而在于新型集成吊顶商品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还是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能擅自或任意扩大到其他产品或服务领域。在双方均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的权利进行界定是本案的争议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工作中使用的《尼斯国际商标注册分类表》中没有专属于集成吊顶的核定使用商品。

今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发布了《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集成吊顶的出定义是:“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集成装修材料。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符合其规格和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模块的功能,其本身仍然是房屋顶部装修材料。”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相关负责人称,杭州奥普公司的奥普浴霸或奥普电器有一定的**度,但不能说在集成吊顶上用了“奥普”商标的电器或浴霸,就是奥普浴顶或是奥普集成吊顶了。比如,一块窗帘不能因为上面绣了一朵花就不是布而是花了。该负责人认为,集成吊顶本身就是装饰材料,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第6类范围。

据悉,杭州奥普公司还针对浙江凌普公司使用的第6类的“aopu奥普”商标提出了争议撤销申请。对此,浙江凌普公司负责人认为对方是在制造争议。该公司的依据是,中国商标网显示,在杭州奥普公司申请注册“奥普”商标之前,已有多家单位申请注册“奥普”商标。浙江凌普公司负责人称,10多年前,杭州奥普公司是一家生产小家电的企业,不生产和销售金属建筑材料的吊顶商品,该公司在浴霸等商品上使用的“奥普”商标也不具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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