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颁布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条例》从规划许可、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使用保修、运行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技术、考核等内容予以明确,并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条例》实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建筑节能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条例》指出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推行能耗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条例》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特别是严格规定了墙体节能保温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于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十分强调阻燃技术,同时限制、淘汰以黏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和使用。